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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显成效 父子重团圆
2011-01-28 10:38:08 来源:
作者: 刘玉娟 发布时间: 2011-01-24 14:12:59
原告廖某有两个儿子。虽已到古稀之年,但在身体状况许可的条件下,原告坚持自己劳动,没有给他的儿子们增加负担。2009年后,原告已无能力从事体力劳动,为此,经亲友召集商议,由两个儿子每年支付给两原告1200元的赡养费,二儿子表示同意。但是大儿子却拒绝承担赡养义务。2010年11月,原告廖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大儿子支付原告赡养费。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经调查了解到到双方产生矛盾的症结在于被告对其父亲将财产分给弟弟较多而不满所引起,被告“养儿防老”的古训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却全然不知。承办法官针对被告法律知识缺乏的问题,进行了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法的的说服教育,将父子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透彻的讲解,使其内心疙瘩逐步解开,被告对因家务琐事而不尽赡养义务也产生出愧疚心理。经过三个多小时的调解工作,终使被告从内心深处转变了思想,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被告妻子也表示一定做好被告的工作,对老人今后的生活尽到赡养义务。后被告主动接受了原告的赡养请求,至此,双方和好如初,此案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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