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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1994年制定的《劳动法》中,就确立了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并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但劳动法并没有规定具体的年休假办法,而是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年休假制度。2008年1月1日,国务院制定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该《条例》规定了年休假的享受主体、享受资格、标准等内容,并明确企业有义务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及不能安排休假时应给予补偿,若企业不予支付年休假补偿,可能被责令加付赔偿金,乃至被法院强制执行。2008年9月1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企业如何适用国务院的年休假条例作出更加明确细致的规定。上述两部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使带薪年休假成为员工实际享有的法定权利。
年休假主体、享受资格、待遇 ·年休假主体 根据《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年休假享受主体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上述规定的职工,应理解为劳动者,不包括实习生和劳务人员。那么派遣员工和非全日制员工是否有权享受年休假? 1、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根据《实施办法》第14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条件的,享受年休假。 2、非全日制职工。《条例》和《实施办法》均未明确享受年休假的职工是否包含非全日制职工。2009年4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确定了员工的年休假天数依据员工本人全日制工作时间确定。由此可见,劳动行政部门对于年休假享受主体范围的理解,并未包括非全日制员工。此外,广东省《关于广东省企业贯彻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第十条明确规定,非全日制职工不享受年休假。 ·年休假享受资格 按照《条例》的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12个月)以上的,即可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的连续工作时间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因此,职工只要符合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条件即可享受年休假,与员工是否处在试用期无关。试用期员工符合上述条件的,也有权享受年休假。 ·年休假待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年休假天数、折算方法 ·年休假天数的确定 员工的年休假根据员工的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具体标准是: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休假天数为工作日,不包括法定假日和休息日,也不包括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 公司在确定员工的法定年休假天数时,还需注意累计工作时间的计算。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的规定,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 当然,企业与员工可以约定高于法定标准天数的年休假。按照《实施办法》第13条的规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新入职、离职员工年休假折算方法 职工新入职且符合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条件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同样, 对于离职员工,其离职年度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也应进行折算,即(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需要提醒的是,如果该职工在离职前多休了年休假,多休的天数不再扣回。
年休假安排及补偿 ·安排年休假既是企业的义务也是企业的权利 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年休假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进行安排;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可见,安排年休假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从另一个角度看,统筹安排年休假也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合理的使用这一权利,既保证员工的休息权利,又能保持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 ·年假补偿的计算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只有在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只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职工本人的月工资÷月计薪天数(21.75天)。其中“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